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主要有以下變化:
1、合并了《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調整了兩項標準間不協調的要求,將住宅建筑的分類統一按照建筑高度劃分;
2、增加了滅火救援設施和木結構建筑兩章,完善了有關滅火救援的要求,系統規范了木結構建筑的防火要求;
3、補充了建筑外保溫系統的防火要求;
4、將消防設施的設置獨立成章并完善有關內容;取消消防給水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設計的要求,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準作出規定;
5、適當提高了高層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層民用建筑的防火技術要求;
6、補充了利用有頂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要求;調整、補充了建材、家具、燈飾商店和展覽廳的設計人員密度;
7、補充了地下倉庫、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氣體儲罐(區)、液氨儲罐、液化天然氣儲罐的防火要求,調整了液氧儲罐等的防火間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災豎向或水平蔓延的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