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1日,應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申請,調查機關決定自2016年4月22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調查機關日前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因此,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調查機關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自2017年4月2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