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太原市城市地下管網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將于今年5月1日正式實施。
《條例》提出,今后,太原市地下管網綜合規劃要與地下空間、道路交通、人防設施、軌道交通等專業規劃相銜接和協調。同類管線要合并建設。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涉及公路、鐵路、軌道交通、河道、人防、綠地、文物及水源保護地、生態保護區等,建設單位應當征求相關單位的書面意見。
太原市城市地下管網條例將于5月正式實施
同時,新建、改建、擴建道路,配套管線和原有架空線路要同步入地改造,還要按照規劃設計,為地下管線預埋橫穿道路的管道,避免今后再開挖道路。
施工中,施工人員要對毗鄰的地下管網采取保護措施。由于保護不當造成損壞的,必須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相關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搶修,對所造成的損失依法賠償。
此外,建設單位施工中,要根據管線的不同,在地面設置不同的警示標識,確保安全。例如:敷設高危地下管線的,要在地面設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標識。
同時,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要同步建設綜合管廊。
同時,老城區要結合舊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間開發等,統籌建設綜合管廊。
在交通流量較大、地下管線密集的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地下綜合體等地段,可以優先建設地下綜合管廊。
對于地下管廊的建設、維護、管理,可以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企業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模式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多種模式。
此外,地下管廊建成后,原來設置的地下管線就要拆除或者報廢。